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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六:《电子商务法》促进重点方向:农村电商与电商扶贫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历时五年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规范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参与主体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总体上,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立法目标之一的法律,是一部权益法,也是一部促进法。《电子商务法》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促进”章节,明确了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重点方向。其中,农村电商和电商扶贫成为促进的重点。   

  近年来,我国农村电商发展迅猛,成绩斐然。根据商务部商务大数据监测,2018年1-11月,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24万亿元,同比增长31.0%,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2013.5亿元,同比增长33.6%。另据测算,我国农村网店规模已超千万家,带动就业人数超3000万。阿里、京东、苏宁、拼多多等电商企业都把开拓县域及农村电商市场作为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加强各方面资源投入。政府部门也高度重视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开展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成为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完善和促进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截至目前,电商进农村示范县已达1016个,其中国家级贫困县737个,覆盖全国贫困县总数的88.6%,累计服务2.4万个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837.6万人,户均增收800元。

  农村电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突出的问题。农村电商的市场主体多是农户、生产大户、合作社、乡镇企业等,小、散、弱是典型的特点;农村地区产品上行也还面临产品规模化、标准化以及供应链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销售假冒伪劣及侵权商品等在农村电商中也是屡见不鲜;同时,农村电商发展与精准扶贫的关联点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从长远看对于解决我国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保障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主体规范方面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农村电商市场经营主体的现实条件,给超千万的农村网商群体吃了定心丸,尽管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在法律上也给予了农村网商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继续保持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活力,延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态势。

  二、平台责任方面

  《电子商务法》加大了平台主体的责任。比如第三十八条就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村电商目前销售的产品中农特产品占了较大比例,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未来电商平台企业一定会加强对网上销售农副产品的产品生产资质、认证标准的审核力度。这就从渠道和市场角度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产业链的品质保障要求;也会引导农产品网商逐步从零散经营向规模化、标准化、品质化方向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满足城乡消费升级的需要。

  此外,按照《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畴。目前农村电商大量存在的通过朋友圈、老乡群等社交网络载体销售农特产品的行为也将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这也进一步强化了电商全渠道规范化运营的力度。

  三、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这意味着按照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薄弱地区的投入力度,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将会是投入的重点。正如目前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在开展过程中所强调的,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重点已经转向围绕农村产品上行的基础设施方面,包括农村电商发展所依赖的宽带网络、快递网络、加工检测及冷链仓储设施等,农村电商的产品标准化、服务标准化、运营标准化等也成为重点支持方向。相信在政府及市场的投入下,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基础设施瓶颈将迅速缓解,也会为未来农村电商更大规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促进农村地区产业融合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提出,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这一条款全面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电商发展的支持和促进态度,希望把农村电商打造成为驱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助力脱贫攻坚的新动力。应该看到,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村电商已经成为推动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应用的重要驱动力,大量农民网商的示范效应也正在显现,农村老百姓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和能力有了极大改善。尤其是众多的农村贫困群体加入农村电商产业链后,实现了通过提供产品、服务等多形式增收和脱贫。在此基础上,我国农村电商未来的发展一定会走向通过电商精准链接的消费需求带动农业加工生产定制化的道路,也意味着互联网技术会进一步广泛渗透到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在更大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实现电子商务牵引、互联网技术支撑的产业化融合。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农村电商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体系化的,在放宽主体登记条件保持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活力的同时,注重完善农村地区电商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引导农村电商产业链升级,实现与农村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

  (作者:李鸣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